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7.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8.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条第一款:“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9.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