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11]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的燃气事业发展迅速,节能减排以及新能源汽车示范项目的开展,对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供应应急保障、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处理等方面,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明确各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燃气管理人员,加大燃气管理执法力度,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城镇燃气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实施,大幅度提高管道燃气的城乡覆盖率,保障燃气供应。
市住建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顺德区除外)燃气管理工作,并对各区燃气依法管理和行政执法进行指导监督。
各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