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市政燃气高中压管道等设施的改动,由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燃气设施专项规划和已备案的燃气经营企业年度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和需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住建管理局审批。

  对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上述设施以外的其他改动(庭院、户内等市政燃气管网后的燃气设施改动除外),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完成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燃气供应停业、歇业审批

  燃气经营企业歇业、停业的(包括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站和储配站),应当对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在20个工作日前报告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未经批准或未予公告并履行及时通知燃气用户义务的,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四)燃气日常管理备案事项

  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与燃气施工许可证申领地相一致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报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3.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建立中期评估制度,中期评估的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评估结论报市住建管理局办理备案。对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现有场站情况进行安全生产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1年,评估结论报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对到期未进行安全评估的,或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具体的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4.管道燃气企业中止用户供气备案,报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证书的核发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办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