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的规定办理。
五、严格实施燃气设施保护管理
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等,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经市住建管理局审查、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后,才进行现场探测或试挖。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燃气管道上方和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六、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服务体系
市住建管理局和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服务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住建管理局和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服务质量等的投诉。
市住建管理局应定期公布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目录。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燃气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办理,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诚信管理手册向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向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市企业向市住建管理局申请办理。
燃气行业属民生行业,特别是管道燃气采取特许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应按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和承诺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市民和政府效能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七、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的综合执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