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采矿权审批、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调处采矿争议、纠纷。
(八)负责测绘管理以及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测绘行业发展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审核财政性资金测绘项目,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以及用地测量、规划定线与检测测量等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成果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金土工程等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十)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和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核验、鉴定、接收、保管和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实施市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监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协助上级开展地质勘查管理。
(十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执法监察,调查处理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和办理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应诉等相关法律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督办重要事项;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会务、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关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综合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管理科(挂总工室、审批服务科牌子)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并负责审核和报批;编制实施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审核区级和审批镇级土地利用规划,审核修改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并参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监督实施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组织编制和审查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统筹策划;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综合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用地规划科
负责城乡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管理;制定区域用地审批计划的编制;核发跨区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审查市级重大建设规划立项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