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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5.加强妇女发展研究。开展妇女发展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对策性研究,为党委、政府制定涉及妇女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前瞻性和战略性建议。聚焦当前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为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不断拓展妇女研究机构和基地。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妇女研究基地、开设女性学相关课程,培养妇女研究和高层次女性学人才。
  6.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和农村改厕建设的长效管理,提高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新建或改造的公共厕所应增加女厕位。
  7.提高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的应变能力。开展妇女自我保护和应对灾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妇女的公共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意识,提高妇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
  8.引导妇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发动和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省和“森林浙江”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引导妇女牢固树立低碳生活理念,注重节水、节电、节能,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重点实事项目

  (一)实施妇女健康素质提升工程。开展第二轮“妇女健康促进工程”,继续对城乡妇女进行两年一次的妇科常见病免费检查,逐步扩大乳腺癌、宫颈癌免费检查范围,并将其纳入“农民健康工程”检查项目;开展第三轮“母婴健康工程”,重点加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通过人员培训、健全急救网络、增添设备等措施,提高对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能力。
  (二)实施浙江省妇女保健大楼建设项目。改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的就医条件,提高妇产科疑难杂症的研究和诊断水平,缓解我省妇女就医难问题。
  (三)实施妇女教育培训项目。着眼于提高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通过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加大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五年内普遍进行一次轮训,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省管女后备干部轮训一遍。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10万名创业女性、20万名失业女性、100万名农村女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对1000名女性开展心理咨询知识培训。
  (四)建立妇女创业就业服务中心。通过设立妇字号示范农家乐指导中心和充分发挥妇字号农业龙头企业名特优农产品展销中心、妇女来料加工推广中心及妇女创业就业指导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实现100万名妇女和1万名女经纪人从事来料加工业,50万名妇女融入休闲旅游农家乐产业,500名妇女成为具有创业实力的企业主,建立200个女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实践基地。
  (五)拓展省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服务内容。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受理妇女投诉,对符合省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当事人,及时为其转接省法律援助中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需帮助的妇女当事人,及时联系律师志愿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救助服务。通过“12338”浙江省婚姻家庭咨询热线对需求者进行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疏导。
  (六)加快妇女基金项目发展。通过财政增拨、社会募集捐助等渠道,扩大妇女发展基金,利用基金利息,为创业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补助,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救助。
  (七)建立浙江省创建文明家庭指导中心。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家庭文化、家庭健身、家庭读书、家庭环保、家庭助廉、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引领广大家庭成员追求文明、健康、科学、低碳的生活方式。创建省妇联红娘工作站,为单身妇女搭建幸福桥梁,促进社会和谐。
  (八)建立浙江省妇女研究中心。筹建浙江省妇女研究中心,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多学科妇女研究工作,促进研究成果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中的运用,推动更多公共政策、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向妇女倾斜,推进男女两性平等发展以及妇女的可持续发展。开发浙江省妇女舆情监测网络平台,进行动态性舆情监测。同时,逐步建立全覆盖的“妇女舆情监测点”,及时、直接、准确掌握妇女的所思、所盼、所求,化解矛盾纠纷,为妇女维权和社会维稳做好基础工作。
  (九)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对农村符合一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扶助,改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状况。
  (十)实施妇女之家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全省建有妇联组织的地方都建立妇女之家,实现全省妇女之家全覆盖。为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阵地建设,支持市级及30% 以上的县(市、区)在城市规划中建设多功能的妇女活动阵地,为妇女学习培训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建设必须的场所。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各自职责,承担落实相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跟踪分析,全力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把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目标考核、督办督导、统计监测、调研评估、评比表彰、会议报告、培训交流等制度,注重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对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动解决。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省政府对实施规划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评比表彰。
  (四)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的实施提供组织、人力、经费保障。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单设,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实施规划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财政要适当增加拨款,主要用于妇女维权、社会和家庭服务等领域。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全社会支持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注重示范引导。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管理指导,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信息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策略措施,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先进经验。省设立若干个示范县(市、区),县(市、区)设立若干个示范乡镇(街道)。

第五部分 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


  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通过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相关信息,动态把握实施进度,全面评价实施效果,客观分析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健全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负责审议妇女规划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方案;定期审议统计监测报告,发布统计监测成果;根据统计监测和评估督导结果,考核实施规划的绩效,提出相应对策。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统计监测组和评估督导组。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制定统计监测工作方案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统计监测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指标;收集统计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妇女数据库,定期报送统计监测信息;撰写统计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全省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督导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制定评估督导工作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督导,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实施规划的评估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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