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业集聚要求。“十二五”开发建设区每个区块以1-2个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各区块主导产业所占比重达到70%以上(2个产业达到80%以上)。
(三)投资强度要求
进区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中有关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行业规定标准的125%及以上(见附件)。
(四)项目产出要求
进区先进制造业项目达产后单位用地产出指标按照投入产出比1:1.8执行(产出指标涵盖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收等)。
(五)规划控制性指标要求
进区先进制造业项目容积率按照《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中关于国家、省级开发区、园区行业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0.2执行,同时须符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规定的不得低于1.0(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要求。其他服务业项目均须符合相应的行业建设用地标准。暂无行业标准的,参考其他地区同类标准。
(六)环境保护要求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生态环保环境功能区划及重点行业环保准入的要求,严格产业集聚区内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区域内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七)节能要求
严格限制高能耗项目进区,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把好节能准入关,产业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须符合有关节能标准,项目产值能耗、水耗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见附件)。
(八)建筑要求
项目平面布置、建筑物规划设计以及建筑群体的空间布置和景观环境艺术设计须与集聚区总体布局、各专业园发展规划、单元控制规划及整体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一致。
(九)实施要求
项目业主自愿与属地集聚区分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约定工作进度安排、建设资金到位、开工投产时间、经济效益指标等实施目标。
第三条 优先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