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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鼓励性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享受优先准入。

  (一)系世界500强企业、央企或国内民营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二)系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

  (三)系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项目;

  (四)系能够改善集聚区产业形象、提升产业层次,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项目初审

  建立产业项目初审机制。拟进入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的产业发展项目,在项目签约前由各分区管委会将项目基本概况报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由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召集市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安监以及项目属地管委会等部门,及时对拟入区项目从产业、投入产出、环保、安全、能耗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拟订发布)。

  (二)项目审批

  经过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项目初审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备案、核准和审批等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属地办理或上报。凡未经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初审的项目,各级发改、经信等部门一律不予立项审批,各级国土、环保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不得申请各类相关扶持政策。

  (三)设计审备

  凡经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初审且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产业发展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按现行流程操作,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参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结果须报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南太湖产业集聚区产业项目准入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中,由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定期对各分区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分区管委会(含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各级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严把项目准入关,共同推进南太湖产业集聚区科学、高效发展。

  (三)有关职能部门未经过准入管理相关要求擅自出让土地、审批项目,以及在项目准入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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