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以及《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政府、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