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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确认形成损失的核销处置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三章 处置权限和一般程序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船)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下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其中涉及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按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下同)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及机动车(船)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协议处置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及主管部门本级,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

  (五)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的财(资)产清查核实审批按有关资产核实办法、规定执行。

  (六)下列资产处置事项不受上述权限限制:

  1.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调剂,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向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的捐赠事项,可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由市财政局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拨、调剂,以及由市财政局直接收缴、统一处置的事项。

  3.按本办法规定已批准报废资产的残值变卖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申报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或审批,权限以上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权限以内的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对部门或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权限以上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核或审批时,市财政局应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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