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拟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交接程序等;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申请文件;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及方式等,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属资产置换的,应提供置换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置换双方的资产置换意向书,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以及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属资产报废的,应提供符合报废条件的文件依据,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鉴定资料(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资料)或意见等;
(六)对因土地收回、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收回、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属资产失窃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等,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或证明(如消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核销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