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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为保障人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和公民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县(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由宣传、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成员单位组成。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五)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六)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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