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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重组改制。对部分净资产较多、主业比较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充满活力的法人实体。

  (八)关闭破产。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解散注销或依法破产。

  五、资产、债权、债务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符合国家现行减免规定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

  (十)对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以划拨方式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十一)对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的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

  (十二)对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合理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并制定支付办法。

  六、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三)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依法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四)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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