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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8716028)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社区“两委”
干部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完善我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村、社区“两委”干部养老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村、社区“两委干部”是指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我县第五届村委会、第四届居委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干部编制数的通知》(山委办〔2011〕13号)文件,核定的在编现职村委会、社区干部。

  第三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形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第四条 村、社区“两委”干部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资。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分别为:

  个人25%,村、社区10%,镇政府15%和县政府50%。

  对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不缴费的,不享受集体、政府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

  第五条 因换届落选或离任等原因不再任职的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再享受集体、政府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其可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规定,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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