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辖区内村、社区“两委”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在职增减变动等工作。
第七条 集体、政府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每月5日前划拨到镇政府;个人月缴费金额负担比例部分,直接由镇财政所在财政划拨其月工资中代扣且拨到镇政府,镇政府每月10日前到县地方税务局申报缴费。
第八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先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照粤府〔2006〕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在职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审批、镇政府聘任的村、社区计生指导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时,已任职(含曾任职)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允许其一次性补缴1998年7月1日后任职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按任职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征本金和利息,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