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十二五”期末,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达到238万套,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达到161.83万套(廉租住房22.1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61万套,经济适用住房68.75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9.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76.17万套。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二五”期间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139.4万套,占国家“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3.87%。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的总任务及结构,结合各设区市需求,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我省“十二五”期间新增保障房139.4万套进行了任务分解。其中保障性住房96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2.57万套、限价商品房19.27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43.4万套。
保障性住房96万套中,由政府投资建设,拥有产权的38.48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的50%,计25.68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27.6%;通过市场机制建设的100.92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72.4%。
“十二五”期间河北省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任务指标(略)
按照“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依据以下原则对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进行了年度任务分解。
1.保障性住房建设分解原则。依据各设区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结构;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各设区市“三年上水平”期间,每年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套数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户数的2%以上,其中设区市市区不低于2.5%、县(市)不低于1%,政府拥有产权的住房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的1/3以上的工作要求;同时按照国家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目标,确定各设区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比例。
2.棚户区改造分解原则。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2010-2012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以及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提供的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计划,确定各设区市棚户区改造规模。
各设区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任务分解表(略)
为确保完成国家在“十二五”期间下达我省任务,每年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时将上浮10%安排,上浮任务部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保障性住房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