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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投资估算。
  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造类型不同,确定不同的造价标准,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2370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575亿元;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2378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588亿元;2013年至201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4516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1182亿元。“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9264万平方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约为2345亿元。

  2011年我省安排建设任务所需资金测算目标(略)

  (三)资金来源。
  1.国家资金补助。
  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我省按照中部地区补助政策400元/平方米;
  公共租赁房补助资金的补助办法:〔(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年度补助资金总规模。按2011年的实际补助我省资金测算约为22955元/套;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办法:〔(该地区年度拆迁面积×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拆迁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30%+(该地区年度拆迁户数×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70%〕×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按2011年的实际补助我省资金测算约为8750元/套;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我省按中西部补助标准13000元/户;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我省补助标准为10000元/户;
  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我省按中部地区补助标准7500元/户;
  中央下发煤矿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工程投资的50%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约为12400元/户。
  按以上标准计算,“十二五”期间,补助我省资金约180亿元。
  2.省级资金补助。
  依据《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级资金补助标准为:
  (1)廉租住房建设每套补助20000元。
  (2)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补助10000元。
  (3)城市棚户区每户补助6000元。
  (4)国有工矿棚户区每户补助10000元。
  (5)国有林场危旧房每户补助10000元。
  (6)国有垦区危旧房每户补助7500元。
  (7)国有煤矿棚户区每户补助10000元。
  按以上标准计算,“十二五”期间,省级需补助资金约107亿元。
  3.市、县(市)政府对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房屋投入资金。
  全省“十二五”期间,共建设保障性住房96万套,按政府拥有产权不低于1/3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廉租住房12.8万套及公共租赁住房51.36万套的50%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政府拥有产权的房屋达到38.48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96万套的40%,其他房屋可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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