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拥有产权38.48万套保障性住房(12.80万套廉租住房需投资115亿元,25.68万套公共租赁房需投资381.5亿元),共计496.5亿,占我省“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2345亿元的21.2%。其中,中央及省补助约为220亿元,其他276.5亿资金需市、县(市)政府筹集。
市、县(市)政府筹集的主要渠道:一是土地出让收入的5%。按2011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约800亿元,每年可提取建设资金40亿元,5年可提取建设资金200亿元;二是住房公积金净受益每年可用资金约3亿元,5年可用资金15亿元;三是其他61.5亿元,通过优先使用国债资金、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以及融资方式解决。
六、规划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省政府负总责,加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加强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监察等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工程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土地供应的工作力度。市、县(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包括资金筹集、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
(二)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升队伍素质,落实工作经费。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明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络。各设区市、县(市)政府应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制订、实施和监督考核,具体实施机构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筹措资金,争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设区市、县(市)给予资金支持。各设区市、县(市)政府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规定的渠道、标准,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省、市两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要加大融资力度。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金融机构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特点,及时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