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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四)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确保土地供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储备制度,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储备管理,确保“十二五”期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7000公顷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认真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制度,坚持单独申报、单列计划、单独审批,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必保。
  (五)强化建设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设施齐全配套的区域。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工程招标,合理确定工期、工程价格和质量标准。加强规划设计审批、严格施工图审查,做到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方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建设监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扶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在规定期限内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七)完善准入、分配、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平台管理。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明确保障对象条件。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和程序,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社区等多部门合作联动的审核机制。强化分配过程分开,坚持阳光操作,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多途径、立体式、大范围地进行公开公示,实现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群众、媒体“三监督”,确保公平公正、社会信服。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被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构建保障对象、项目建设及运行等具体的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的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化应用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八)完善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建立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机制,根据省政府下达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对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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