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市本级政府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单位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