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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各基层单位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草编本单位预算(合并报表单位须合并或汇总预算),上报预算单位。
  (二)预算单位对各基层单位的预算进行初审、合并(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建议草案。
  (三)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后,编制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试行期间报请市政府审批。
  报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内容包括预算报表、预算说明书以及相关附件。重要子公司的预算作为附件,按照分户报告的原则随同报送。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下列时间和程序进行:
  (一)每年6月,预算单位向基层单位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指导意见。
  (二)每年7月底前,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指导意见,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提交预算单位初审。
  (三)每年9月底前,预算单位对基层单位的预算草案审核后,向基层单位下达书面调整意见。
  (四)每年10月,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的调整意见,修改调整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后,上报预算单位。
  (五)每年11月,预算单位汇总(合并)编制基层单位的预算草案,形成本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审核。
  (六)每年12月,市财政局编制全市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入市财政总预算,但须单列),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收取、组织上交。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
  (一)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经预算单位核批后,由交易机构按规定在收到产权受让方支付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应缴财政的款项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账户。
  (二)对市国有独资企业、市政府国有投资公司的应交利润,按不同类型企业(公司)确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
  1、资源性和纯营利性投资(开发)类企业(公司)按20%;准公益性投资公司按盈利性资产项目净收益和资源性资产净收益的20%上缴,作为政府对企业(公司)的再投入,追加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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