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年度国有资本预算确定后,基层单位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国有资本决算编制与分析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国有资本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份前预算单位布置全市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基层单位在次年1月将国有资本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2月上旬前初审、汇总(合并)全市国有资本决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次年2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草编的国有资本决算,编制全市国有资本决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国有资本决算内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预算依据编制。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要对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执行结果与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作为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定期就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研,预算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拒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