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发展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升学前教育水平。
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8%,规范化幼儿园达到85%,公办园幼儿入园比例由67%提高到77%以上;农村县(市)直属幼儿园要争创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全市专任教师学历全部合格,并持有教师资格证,幼儿园保健医生和保育员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积极拓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指导服务。
到201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0%以上,所有幼儿园均达到省颁办园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省级示范园;按有关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健医生和保育员。
三、政府主导,着力构建多元化办园体制
(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学前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合理布局,采取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方式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通过经费补助等方式,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在推进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将幼儿园用地统一纳入当地规划,优先保障和满足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按国家相关要求,在规划范围内无偿划拨举办幼儿园用地。
(二)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
各地要采取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有资质、有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公民等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设施配备。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逐步规范。对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治理、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
(三)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各地要把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扩大资源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对于出让的居住用地,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和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应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建立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移交、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完成所有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移交,作为公共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