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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七、深化教育改革,加强管理和指导,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加大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根据办园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收费许可证等。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二)规范办园行为

  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的理念,加强幼儿园保教理念与教育行为的实践研究,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创新,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儿童的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严禁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尤其要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坚持取缔城市(含县城)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所有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工作规范与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开展幼儿园达标创优活动,鼓励各类幼儿园整体提升办园水平。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指导工作。

  (三)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将学前教育纳入城市和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教质量等事项进行专项督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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