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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切实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意见

  (五)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制定出台《武汉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试行办法》,对行政检查的依据、计划、次数以及检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切实解决滥检查、乱检查、多头重复检查问题,维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各区、各部门要对本区、本部门的行政检查进行全面清理,能减少的坚决减少,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区、本部门规范行政检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切实规范行政检查行为。(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交由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管辖范围,避免重复交叉执法。总结推广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整合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强化区、街道(乡镇)两级对各专业执法机构的统筹协调与监督考核,努力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建立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全面清理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并公开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严格按照程序执法,切实保障程序公正。(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规范调查取证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开展行政执法听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探索建立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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