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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健全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孤儿倾斜,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要优先考虑孤儿。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补助生活范围,确保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在市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其就读学校应当为孤儿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要加强孤儿情感关爱,学校应当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孤儿接受教育期间,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继续对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
  健全孤儿就业扶持保障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并按照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孤儿,由市民政部门确定指标安排到福利企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成年孤儿,可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同时享受贴息、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
  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应为其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孤儿,经财政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租金。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为其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资助。城乡散居孤儿父母生前遗留的合法房产及其他遗产,由孤儿的监护人代其依法向公证机构申办继承公证,确保其继承权不受侵犯。
  六、提升福利机构保障
  建立以市儿童福利机构为核心,以社区残障儿童康复站为辅助的儿童福利机构保障体系。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以及社区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通过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慈善捐款等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七、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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