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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继续推进商务预报建站工作的通知

  六、继续完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从今年7月份开始,商务预报列入对各市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的考核内容。在去年下达各市(宁波除外,下同)的市场运行监测经费已对市级商务预报建站予以了安排,各市凭我厅验收合格报告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各市确定的试点县商务预报建站,我厅也将在通过市级验收后,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今年市场运行经费将继续对商务预报工作予以重点支持,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优秀地区进行倾斜。
  请各市将确定的2-3个商务预报试点县名单于6月底前报我厅市场运行调节处。有关建站技术方面的问题,请与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国内贸易研究部冯英玲联系,电话(传真):0571-28939200,手机:13819137324。
  特此通知。

  附件:“市级商务预报”(网络版)建站验收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市级商务预报”(网络版)建站验收标准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商务预报”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7〕16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考核办法》(浙商务调发〔2011〕29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全省“商务预报”工作,明确并落实各市网络版“商务预报”建设任务,经研究,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2011年度“商务预报”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本验收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全省11个市、义乌市,及省“商务预报”县级试点城市诸暨市。由各市确定的县级商务预报试点验收标准,由各市参照本标准制订,并负责验收。
  二、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各项指标得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视为验收合格。具体验收指标如下:
  (一)建站工作及时性(15分)
  杭州、宁波、湖州、诸暨须在2011年6月15日前,其余各市须在2011年6月底完成本级网络版“商务预报”的改版或建站工作,并及时加载相关信息。
  按时完成本级网络版“商务预报”改版(建站)任务的得10分,完成后及时加载各类信息的得5分。
  (二)建站内容合理性(35分)
  鼓励各市立足本地特色和实际自主建站,使本级“商务预报”网站页面动态和静态结合,力求内容丰富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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