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11〕2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规定,联系实际,制定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意见。
一、考核时间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参加活动:正确处理自身业务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关系,按时参加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谋、谋之能用。
(二)发挥作用:按市政府统一要求,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对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建议;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就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三)奉献社会:在扶贫帮困、救灾捐赠、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中,积极参与、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勤于为民、模范带头,受到社会、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四)树立形象:遵守《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在全市律师行业内始终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在社会和市民群众中反响良好。
(五)规范执业: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律师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定,法律顾问及所在律师事务所无投诉。
三、分值和评定标准
总分为100分,其中考核分为95分,加分项目5分,每项考核内容的加、扣分累计均不超该项总分。具体评定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