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9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产煤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贵州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贵州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定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管理职责,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履行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国家监察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