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威府办发〔2011〕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省、地、县各级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毕节地区行政署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威宁自治县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在2012年3月底全面完成我县2011年度解决47.16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工程建设任务。针对当前工程建设当中,一些乡镇和部门认识还不够到位,重视程度不高,开展工作不力,办事拖沓推诿的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为切实做好当前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用地要求,尽快完成征用土地工作,征用土地时限不超过5天。要积极帮助建设单位解决工程建设当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纯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要做好征地农户思想工作,按照项目列支征地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类似项目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项目中列支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分散式水窖供水工程时,要实事求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择经济适用的工程建设方式。如需要将审批规模为30m3的水窖调整为20m3水窖,需写明调整原因、调整规模、调整地点。如需要将水窖调整成小管网供水工程,必须写明调整原因、调整规模、调整成管网工程的水源情况、水质情况、效益情况。凡是需要对审批方案进行调整的,必须以乡镇人民政府的文件形式,于2011年8月10日前上报威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经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工程建设中涉及本部门工作的问题和困难,凡是建设业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办理的事项,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办理,或给予不能办理的明确意见。
五、由于今年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较重、时间较紧,该项工作又是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点民生工作,各乡镇和县直各工作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真抓实干,绝不可以掉以轻心,敷衍搪塞,如因工作不力,导致任务不能完成,将严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