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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监控设施的产权归属于污染源责任单位;
  (二)监控设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首次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在最近一年内有一次以上数据有效性审核或计量检定合格;
  (三)污染源责任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与运行单位签订监控设施运行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履行职责,实施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
  (四)污染源责任单位与监控设施设备供应商、承建单位及社会化运行单位不存在债务纠纷;
  (五)社会化运行单位承诺配合污染源责任单位接受环保部门的运行考核管理。

第三章 补助申请

  第十条 污染源补助资金由污染源责任单位提出申请。满足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污染源责任单位,按单套监控设施填写《重点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全有效证明材料,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其所在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下年度补助资金的申请。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企业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受理污染源责任单位提出的污染源补助资金申请,并就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核,于每年的9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第四章 补助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污染源补助资金实行按季考核、按季分配。每年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自治区财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补助资金预算,参考单套监控设施的运行成本、补助对象的监控设施总数及运行计划,分别确定单套废水、烟气监控设施月度补助金额基数。再根据各市的补助对象数量及运行计划等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废水、烟气等类别监控设施的季度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列入补助范围的污染源责任单位的补助资金由所辖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季度补助资金额度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提出分配方案。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3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进行考核并提出分配方案。(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四条 设区市对污染源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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