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补助对象的污染源责任单位及运行单位在考核时段(一个季度)内,无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相关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污染源责任单位与运行单位之间无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经济、责任纠纷。可按照考核成绩计算并下达补助资金。
(二) 按季度下达某废水(或烟气)监控设施的污染源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略)
(三)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污染源责任单位监控设施的季度补助资金与运行绩效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单套设施季度考核在所辖市范围内连续两季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且排名在倒数后三位的,停发下季度的污染源补助资金。
(四) 获得污染源补助资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季度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捕集率小于75﹪或其他原因整套更换的,按有关规定办结手续后,作为原享有运行补助资金监控设施的接续,纳入季度考核和享有季度补助资金的资格。设备供应商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运行服务,季度补助资金作为污染源责任单位更换监控设施补助而不扣减。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自治区环保厅将每季应拨付各市县的污染源补助资金、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污染源补助资金以及监察、监测补助资金方案于每季的前5日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属于各市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联合下达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属于自治区直接拨付的补助资金,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环保局在完成每季度的运行考核工作后,将应拨付给辖区内各污染源责任企业的污染源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同级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企业。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污染源责任单位需将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生产系统的停运和投运情况,及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和停排情况向负责考核的环保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环保局分别于每年1月30日前、7月30日前,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上年度全年、本年度上半年的运行工作总结,包括运行考核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针对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行为对污染源责任单位实施处罚的情况及自动监测数据应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