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7)中心城镇面山、主要公路面山的森林火灾;
(8)卫星监测、航空巡护发现的火灾;
(9)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出现下列火灾之一时,县指挥部必须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火灾和其他列为重点地区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行政交界,需双方政府协调共同扑救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6)县城和乡镇驻地面山的森林火灾;
(7)连续燃烧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8)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5 预防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并通过传真、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应急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级。
4.1.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Ⅰ级)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
(1)受害森林面积5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15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或有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危险物品仓库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火灾。
4.1.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
(1)连续燃烧超过4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5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5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民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森林火灾。
4.1.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