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
(1)连续燃烧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25公顷以上15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2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县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县实际控制线2公里以内,并对我县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4.1.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
(1)连续燃烧18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3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县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县实际控制线4公里以内,可能对我县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所发生的森林火灾,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
出现较大火情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应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出现重大火情时,带班领导应于半小时内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4.3 指挥与协调
扑救森林火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由火场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以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参加扑救工作。
4.5 宣传报道
重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未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将根据情节追究发布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6 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