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医疗卫生保障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6.2.5物资保障
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时的扑火物资供应。
6.2.6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共同负担,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县、乡镇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的更新换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开放救助管理站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没有救助管理站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及时搭建临时帐篷,供受灾群众作为紧急避难场所使用。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和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并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7.安全扑救管理
扑救森林火灾时要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坚持“小火大打”的原则,努力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状态。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直接参加扑救工作;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发现村民无组织上山,各自为战的,一律先动员其撤离火线。
7.1 重点保护对象
我县重点保护对象为: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漫害山国有林区,大龙潭水库、发达水库和母子垦水库周围水源林区,小湾水电站库区南涧段,南涧镇太极顶与弥渡交界部分,无量山镇境内大面积成片成林的华山松基地,“214”国道、祥临公路和岔小公路两旁的封山育林区,县城周围面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