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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彝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6.2.5物资保障

  县、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时的扑火物资供应。

  6.2.6经费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县乡镇财政共同负担,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县、乡镇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的更新换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6.2.7社会动员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开放救助管理站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没有救助管理站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及时搭建临时帐篷,供受灾群众作为紧急避难场所使用。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和林区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并向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7.安全扑救管理



  扑救森林火灾时要在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坚持“小火大打”的原则,努力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状态。严禁组织妇女、中小学生和老弱病残人员直接参加扑救工作;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发现村民无组织上山,各自为战的,一律先动员其撤离火线。

  7.1 重点保护对象

  我县重点保护对象为: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漫害山国有林区,大龙潭水库、发达水库和母子垦水库周围水源林区,小湾水电站库区南涧段,南涧镇太极顶与弥渡交界部分,无量山镇境内大面积成片成林的华山松基地,“214”国道、祥临公路和岔小公路两旁的封山育林区,县城周围面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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