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登记类行政许可。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许可。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许可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进驻政务中心工作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对即来即办件和直观、简单不需集体决定的,授权其工作窗口直接审批办理;对复杂的、需技术论证、集体研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报各部门责任人审定后,再由窗口工作人员预约反馈办结。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违法收取费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需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依法依规收取。
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派遣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角工作制度,合理安排替岗人员,不得缺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派遣。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单位需定期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首席代表,具体负责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有多名工作人员的部门窗口,要明确一名窗口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年度考核,由政务服务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