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是否大局观念强、思想作风正,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是否掌握本岗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能熟练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是否服饰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是否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物品、现金、金融卡和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或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参加服务对象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消费。
(六)不得收受、占用服务对象的通信、交通工具等。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县政务服务中心应要求派驻部门及时调换。
第五章 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凡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县级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明确一位领导作为首席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到本部门工作窗口指导、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到中心指导、了解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工作的,应指定临时代表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行使审批、指导、调研政务服务事项审批职权,定期或不定期到中心现场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