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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涧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负责指导窗口人员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办理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事项。

  (三)经授权可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要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召集会审联席会议。

  (四)负责本部门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县政务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摆放在显目位置,供公众查阅,并在其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法定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不计入法定时限。

  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南涧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受理通知书》,办理期限从该受理日期开始计算。若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南涧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存窗口、一份当天报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股存档、一份报本部门、一份交申请者,驻县政务中心工作窗口应作申请人、住址、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受理日期、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取件时间、取件人签名等相关内容的台账登记管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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