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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严格评估认定制度,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要探索建立并严格实行省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总体目标,把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任务具体规划到各年度和全省所有的县(市、区)。省教育督导团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标准及指标体系,切实做好评估、认定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实现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发展目标、逐级通过省和国家认定的县(市、区),授予相应称号、定期表彰。
  五、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领导,完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负总责。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实行各级政府常务会或科教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决策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的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双线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双线考核内容,由督导、监察、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定期检查,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十八)加大投入,保障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投入“三个增长”。到2012年,完成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达到国内生产总值4%的分解目标任务。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畴,予以优先保障。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发展。逐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级财政义务教育投入要向薄弱地区倾斜。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一线义务教育的投入,帮助这些地区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有效突破薄弱环节、逐步解决突出问题,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努力缩小全省义务教育发展的区域差距。
  (十九)广泛宣传,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指导,着力发掘、培育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优先发展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政策,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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