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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1]9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孤儿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并制定了系统规范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按照有利于孤儿全面健康成长的要求,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把这件大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意见和全国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确保到2020年全省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都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都建成1个在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内部设立的儿童部。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
  (三)妥善安置孤儿。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充分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依法确定孤儿监护人,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加大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亲属抚养监护孤儿能力,确保绝大多数孤儿享有家庭亲情温暖。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和收养登记办法,鼓励我省公民收养孤儿,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推动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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