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援助范围,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成年孤儿就业率。
(九)有效解决孤儿住房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住房保障需求,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和购买条件的城市孤儿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贫困孤儿家庭,县(市、区)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优先予以考虑。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要按照政策优先将其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补助标准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试点地区外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各地要整合有关项目和资金,利用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措施,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补助资金,并做好建房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孤儿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
四、孤儿保障制度的落实措施
(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政策措施惠及每1个孤儿。同时,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根据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筹集情况,加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孤儿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抓好国家反拐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严格户口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登记、收养登记和落户等各项管控措施和制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合力。
(十一)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各项保障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并根据实际需要为社会福利机构配备孤儿抚育、康复、特殊教育等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逐步改善机构供养条件。实行完善财政补助方式与推动改革相结合,在促进整合现有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孤儿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