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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意见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1.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对市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区、各部门要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抓好整改。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认真执行市政府与市中级法院良性互动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一些重大的、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司法裁决,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确保行政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22. 加强内部监督。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认真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区、各部门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政府定期向上级政府及本级人大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23. 严格行政问责。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建立行政败诉案件的分析报告和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的建立,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与调处。

  25.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积极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典型行政复议案件剖析、通报制度,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反馈报告制度。加强行政调解和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便民”的优势,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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