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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海府〔201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1〕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区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兵役机关要及时进行预备役登记。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和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和任务,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增强服从改革大局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自觉将个人的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3号)、《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1999第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10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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