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要强化安置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大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财政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及时足额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府〔2009〕74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即:义务兵每服役1年1万元,士官每服役1年6000元发给。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一期复员的,按满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努力挖掘就业岗位,尽可能落实转业士官接收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劳动保险。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因单位原因未能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各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2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各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省农垦系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农垦民政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40号)规定执行,即自接收2010冬季退役士兵开始,从农垦系统入伍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海口市辖区中央驻琼单位、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自接收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二)做好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役后,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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