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予扶助。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和谐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六)认真执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凡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存在假兵、假功、假残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现象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对本省内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报省军安办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军安办审批,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各区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责任自负,不再另行安置。
(七)妥善安置好伤病残军人。要认真执行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和总参谋部、总政部、总后勤部印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加强军地双方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稳妥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历年未实行过第一次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梳理、分类,采取各种安置办法及有效措施,确保在201年10月底前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原通过市、区政府下达安置任务到单位的,相关单位要想方设法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原接收单位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已破产无法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要鼓励和引导其办理自谋职业。农垦系统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民政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40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好农垦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和文明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各区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