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定等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范围、调解期限、调解方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程序,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做好同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的衔接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联动,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并确定牵头单位;具体实施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涉及本级政府的矛盾纠纷;承担市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八)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行政调解办公室要在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各级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保障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裁决、调处工作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民事纠纷裁决、调处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裁决、调处的民事纠纷,法定的裁决、调处机关在进行行政调解前,要引导当事双方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公平、公正地处理当事双方的诉求,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劝导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努力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以化解民事纠纷。对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书或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在行政争议处理中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争议,行政调解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协调行政争议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以减少诉累。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实质性问题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和法院沟通,尽可能通过协调予以解决。
(九)建立行政机关之间行政调解协调配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并将调解情况通报同级行政调解办公室;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报同级政府行政调解办公室,由行政调解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并确定牵头单位共同解决;要注意处理好与信访部门的关系,既要防止职能交叉扯皮,又要实现工作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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