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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人口计生委及市残联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定街道(镇)居民养老保险专管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人社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调整、核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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