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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名单。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名单。

  五、经办机构及经费保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各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街道(镇)辖区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确定若干名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兼任,承办本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市、区财政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用于居民养老保险征收、支付、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1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1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补贴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6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 ∶ 4 ∶ 2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 ∶ 4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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