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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5)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 ∶ 6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6)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 ∶ 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省、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1次。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 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 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 截止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区域内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

  (五)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 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 ∶ 4 ∶ 2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 ∶ 6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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