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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与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畜禽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屠宰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畜禽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要规范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屠宰企业 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肉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商务厅举报电话为:0991-2859184
  七、督导检查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信委、公安、监察、畜牧、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督查组,按照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方案对各地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对整治工作不力和责任不落实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瘦肉精”中毒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商务厅将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各县(市)的整治工作。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和《“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于2012年2月10日前上报。

  附件:
  1.自治区定点屠宰厂畜禽进厂情况登记表
  2.自治区定点屠宰厂检验情况登记表
  3.自治区定点屠宰厂畜禽肉品出厂及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4.“瘦肉精”品种目录(略)
  5.“瘦肉精”专项整治情况表(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饮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6号)(略)

  附件1:自治区定点屠宰厂畜禽进厂情况登记表

  屠宰企业名称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货主

姓名

产 地

产地检疫合格证号

检疫合格证号

数 量

头、只

验收情况

不合格处理情况

货主

签字

屠宰企业接收员签字

合格

头、只

不合格

头、只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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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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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29

          

30

          

31

          

合计

 
注:畜禽产地相同时,可按批次填写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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